对保证人罚款由谁执行(对保证人罚款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对保证人罚款由谁执行
1、对保证人的罚款由执行机关也就是公安机关执行,执行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送达原决定机关即可。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二、保证人能否起诉债务人
(一)、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和判决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只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诉权,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胜诉权是一种实体性权利,是经过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确认的实际享有的民事权益;诉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具有诉权不一定就享有胜诉权。另外,由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故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名义起诉。
(二)、基于追偿权,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正常情况下,保证人是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会行使追偿权,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此时虽然债权人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一旦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可能承担保证责任,而如果此时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履行,则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在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不主张权利时,应当赋予保证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在实务中应当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如果保证人没有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因为在保证债权纠纷中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具体处理时,如查明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的,应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关系消灭,则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消灭,此时保证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证人的诉讼请求,以终结诉讼。
可以看到不管是对于谁的罚款因为涉及到取保候审,一般应该由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当然如果在公安机关的执行当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请及时联系相关专业律师维护合法权益。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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