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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作物品种审定的原因)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2-23



  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

  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物不合格怎么办(作物品种审定的原因)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材料和劳力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即为定作物。定作合同是承揽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合同。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怎么验收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我们认为,验收应包括受领和检验,因此,根据该法条规定,定作人有受领义务,该受领义务既包括接受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又包括在承揽人无须实际交付时对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的承认。但是,定作人受领义务的履行,仅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或条件为前提,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定作人拒收的,则不应认定为定作人不履行受领义务。

  审判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关于承揽人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的规定,定作物的所有权应属于定作人所有,因此,即使定作物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定作人也须履行受领的义务,而无拒收的权利。对此,定作人定作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定作物的所有权,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应将定作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定作人。

  承揽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定作物后,还有一点要注意,未经定作人的同意不能将他人漏露有关定作物的所有信息,包括工艺、技术等。当合同履行完后,应当将相关的技术资料等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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