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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怎样处理(法院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法律规定)

三六九律师网 2024-12-04



  一、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怎样处理

  1、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按以下情形处理:

人民法院对单位提出的证明材料怎样处理(法院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 法律规定)

  (1)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3)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民事诉讼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3、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不是律师的,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列出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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