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危险化学品的刑事责任(企业违规销售危险品)
从网上购买氰化纳自杀
2006年夏,覃某某用假名从山东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900元价格购买了50公斤的氰化钠。之后,开始在网上销售。200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以850元的价格从覃某某处购买了500克氰化钠,开始在网上销售。自2008年4月至7月,杨某某分别向20多人销售了200余克氰化钠,销售地涉及到北京、上海等多个地区。2008年7月11日,上海一男青年曹某以1500元价格从杨某某手中购买了3克氰化纳,当月14日,曹某服用氰化纳后自杀身亡。
警方最终查明了死者服用的氰化纳来源于杨某某,后将杨某某抓获。
售卖危险化学品的刑事责任
该案一审审理后,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七年,追缴其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部、台式电脑一台及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杨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从他人处购得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后,通过邮寄方法,向多人非法出售剧毒化学品,杨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2月13日,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6.15)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一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一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围。已移交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办法由国防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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