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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反担保合同)

三六九律师网 2024-12-24



  编号: 号

  反担保抵押合同

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反担保合同)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借款人:

  为实现 号《委托担保协议》的约定,由于乙方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甲方应乙方的请求,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担保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 与

  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借款合同。

  号《委托担保协议》系借款人 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乙方达成的协议。

  号《保证合同》是乙方与

  签订的乙方为借款人 借款作保证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 甲方用作反担保抵押的财产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作价

  元整,抵押率为百分之

  ,实际抵押额为

  元整。

  第四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 办理财产保险,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临时保管保险赔偿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还清为止,甲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约定如下: 。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和借款人协商承担。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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