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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辩护律师阅卷一次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27

律师阅卷权:不应被次数限制的司法正义

刑事辩护律师手持案卷材料走出看守所的场景,常被视作司法公正的象征。但鲜为人知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通过设置"阅卷次数限制"的制度壁垒,使得这幕象征法治的场景往往止步于单次定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这一条文在2012年修改时特意删除了原有"经许可"的表述,展现出立法者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决心。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司法机关以"防止泄密""提高效率"为由,通过内部文件或口头告知方式,将律师阅卷次数限定为"一次为限",这种做法实质架空了法律赋予的阅卷权。

多少辩护律师阅卷一次

这种限制带来的司法隐患正在实践中显现。某地曾发生补充侦查三次的重罪案件,律师首次阅卷后,办案机关补充了关键性证据却拒绝再次提供阅卷,导致辩护人无法针对新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更值得警惕的是,在电子化案卷已成主流的今天,某些办案机关仍要求律师签署"仅限阅卷一次"的承诺书,这种以技术之名行限制之实的做法,暴露了部门利益凌驾于司法公正之上的危险倾向。

阅卷权作为辩护权的核心内容,本质上是对抗公权力的程序性保障。当办案机关通过次数限制构筑信息壁垒,不仅削弱了"控辩平等"的诉讼格局,更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制度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近三成改判案件得益于律师通过反复阅卷发现的关键证据瑕疵,这充分证明充分阅卷对司法公正的决定性作用。

破除阅卷次数限制需要制度性突围。2023年某省级检察院率先出台规定,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并建立补充证据主动告知制度,这种改革尝试值得推广。当司法机关能摒弃"管控思维",真正认识到律师充分阅卷不是添麻烦而是防错漏,法治中国的图景才能真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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