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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龙湖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汕头防空警报怎么没有响)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19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批文后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材料

汕头龙湖区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汕头防空警报怎么没有响)

  三、办理流程

  1)申请接受

  申请要求:根据“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中要求,以电子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的,申请人可自行或者邮寄形式提交材料到综合受理窗口。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申请地址: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http://sp.st.gov.cn/;

  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2)补正材料

  申请要求:经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需补正资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申请要求:通过受理审核的,对申请人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要求:予以批准的,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申请地址: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汕头市龙湖区汕汾路新兴西路2号旁)。

  (4)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相关事项(如工程的资料文件、施工进度等)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1)申请接受

  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资料齐全,经综合受理窗口收件后移交给受理人员。

  (2)受理

  1)受理审核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补正材料

  申请要求:经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需补正资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

  3)受理决定

  申请要求:通过受理审核的,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地址: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汕头市龙湖区汕汾路新兴西路2号旁)。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通过后4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8号财政大楼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批复文件(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4)监督检查配合

  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相关事项(如工程的资料文件、施工进度等)的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汕汾路新兴西路2号旁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实行申报报废更新制度。对拟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鉴定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报废决定,对准许报废的设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报废处理,并在原址重新安装新购置的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

  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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