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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行政诉讼,步骤是什么(行政诉讼的方式)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19



  (一)、起诉和受理

  1、起诉

如何进行行政诉讼,步骤是什么(行政诉讼的方式)

  (1)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需明确指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起诉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请求以及提出这些请求的事实根据,包括案件事实和证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复议程序;

  ⑥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起诉的方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即应书写起诉状,才能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

  起诉状的主要内容有:

  ①当事人的情况。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原告是法人或组织的,要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情况。与原告相对应,还要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址。

  此外,起诉状还要写明接受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名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原告签名盖章。

  起诉状所载事实若有欠缺,人民法院可要求起诉人限期补正。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非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③是否重复起诉;

  ④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第一审程序

  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合议庭评议是在上述审理基础上,合议庭人员进行评议,对如何判决提出各自的观点,达成一致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合议庭评议应不公开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不同意见应允许保留并记入笔录。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是: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该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应注意:

  ①第二审程序是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非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都必须经过这一程序;

  ②第二审程序既可适用开庭审理,也可适用书面审理。适用书面审理的条件是该上诉案件事实清楚。

  ③审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即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

  ②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提出,即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提起再审的程序有三种情况:

  ①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的,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

  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可以自己审理,也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

  最后,行政起诉需要在允许的时间内进行,按照法院的传唤进行。行政处罚是司法机关认可的法律程序,也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有效途径,当然也有对行政处罚有疑问的,如果不认可执法人员的判决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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