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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18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1、人肉搜索的含义

人肉搜索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1)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2)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2、人肉搜索的合法性思考

  (1)一方面,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同时也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网民也是公民,他们在网络上搜索一些东西并予以公布的时候,就是在行使一项权利,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就是对一些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言论进行监督”。

  (2)因此,我们在看到其积极的一面,诸如曝光腐败、造假等不良社会行为等,同时,我们也更应该反思它不理性的一面,如过度暴露个人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事实。尤其是如果网民在网络上公布的情况不实,则可能构成诽谤而侵害他人名誉权。但是与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名誉不同的是,如果这些事实是他人不愿意被披露出来的隐私,那就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1、什么是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熟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作为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的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2、隐私权的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隐私权的限制

  正所谓没有绝对的权利,我们在强调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隐私权合理使用的问题,即“两利相权取其重”。在这里主要是对特定身份主体、特定场合隐私权的限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限制。

  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表率,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属个人隐私的内容,诸如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正如法谚所谓“高官无隐私”。

  (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限制。

  所谓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包括官员、歌星、影星、体育明星、科学家、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等。对公众人物隐私的不合理限制会不利于公共利益,那么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就应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公众人物纯粹的私人领域和空间隐私应受保护,为商业目的而利用其肖像、隐私以及恶意侵害其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只能限于使用人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满足公众兴趣,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使用人因主观上存在某种程度的过失而疏于审查核实,也在所不问。而如果使用人主观上存在恶意,明知所报道的并非事实而故意加害他人,恶意贬损他人人格尊严,则不得援引公众人物的理由予以抗辩。因为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公众利益的界限,属于基于个人目的的恶意加害行为,故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4、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4)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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