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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哪些调整(上海最新劳动法)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18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上海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哪些调整(上海最新劳动法)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2cm,但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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