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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形式有哪些(要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14



  在很多的项目中,一些投资人想要与他人合做,就需要给他人要约,但是要约的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的,而且要约还有一定规定规则,所以要约并不是简单的一种形式而已。关于要约方面的知识有很多人是不了解的,那么接下来就让法律知识网小编介绍一下要约形式有哪些?

  要约的表现形式有:

要约形式有哪些(要约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采取书面、口头等形式对特定人作出;(二)内容具体确定;

  (三)表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五)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约人撤回或撤销。一旦撤回或撤销,要约将终止效力。

  (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其实是可以撤回的。此时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如果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则是对要约的撤销,而并非是撤回。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介绍关于要约形式有哪些?根据上述的介绍,我们了解了要约的形式、要约所具备的条件已经要约消灭的情形,通过这么多的学习,关于要约的知识我们学到了很多,在以后遇到相关的问题也就明白应该怎么去解决了,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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