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行政诉讼法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中,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二、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实践中下面几种情况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对被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法律规定的给公民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却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总之,就是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觉得不服的都可起诉。所以,现在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后发现解决不了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照样可以依法起诉维权。
不过需注意以下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情况:
1、因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这个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并且后面直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国务院的处理结果为最终裁决。
2、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为最终裁决。
3、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当然,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都是可以直接去提起行政诉讼的,较少遇见上面的特殊情况,所以也不用太过注意。
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szgzfz.cn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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