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是)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依据的法定理由有: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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