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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征收决定(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4-01



  一、芜湖县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16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棚户区征收决定(棚户区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2、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芜湖县2016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3、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2.芜湖县2016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郎溪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城市环境,县政府决定实施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按照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现就老城区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项目名称:郎溪县2016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老城区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不包括保留房屋建筑。

  1.北至新建街,南至滨河路,西至新胜街,东至宁芜路;

  2.北至实验初中南院墙,南至滨河路,东至县巷,西至养老院西侧大塘;

  3.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零星区域。

  具体范围见项目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县政府确定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征收部门。

  (五)、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郎溪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老城区范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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