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强制执行拍卖程序)
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包括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一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
强制拍卖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强制拍卖标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查封并予以拍卖,抵押权人不得以其抵押权抗拒法院的执行行为。但拍卖所得价款必须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剩余部分才能用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其他债权。对那些价值明显等于甚至小于所担保债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拍卖。
(二)关于中止拍卖、撤销拍卖委托
人民法院在强制拍卖中享有单方中止拍卖和单方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人民法院行使这些权利应当具备严格条件,遵照完备的程序,并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般而言,只有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才有权单方通知拍卖机构中止拍卖
(1)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2)人民法院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需要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3)拍卖机构的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但不至于导致拍卖无效的。
人民法院单方撤销拍卖委托,一般应当是在拍卖成交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1)据以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
(2)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案件当事人对拍卖提出意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
(3)拍卖机构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
(4)竞买人之间或者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中止拍卖或撤销拍卖委托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在拍卖成交前作出;如果拍卖已经成交,则法院面临着确认拍卖无效或进行执行回转的问题。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全文》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三十一条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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