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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评估时能否扣押车辆(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等于什么减去各种贬值)

三六九律师网 2025-03-22



  一、对其评估时能不能扣押车辆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对其评估时能否扣押车辆(被评估车辆的评估值等于什么减去各种贬值)

  二、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

  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交通;

  2、现场勘验、检查;

  3、调查有关情况;

  4、进行有关的检验、鉴定;

  5、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哪些交通事故可以扣留车辆

  公安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对其评估时能不能扣押车辆”问题进行的解答,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需要进行财产损失评估的,财产评估不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以公安不得扣押车辆。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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