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案件二审宣判(心肺复苏压断肋骨需不需要赔偿)
一、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案件宣判
药店经营者在这起案件是,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
1、实施心肺复苏的经营者具有毕业于医学院,具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有行医的执业资格,所以属于不属于非法行医。
2、实施心肺复苏者,在实施的过程中,遵守相关诊疗规范,对压断老人肋骨不存在过错。
3、实施心肺复苏者,是在紧急情况下对老人进行救助行为,因此造成老人损害,用为协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老人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其中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获得相关行医资格的人员,要持证上岗。
2、主观要件
发生医疗事故主观上是过失的,并不是故意引发医疗事故的。
3、客体要件
客观上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如果没有发生人身损害或者人身损害较为轻微的,后果并不明显的,就不认为是医疗事故。
5、不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的过失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必须要存在因果关系。病人受损害的情形只能由医疗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药店经营者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肋骨,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当事人有执业医师资格证,属于合法执业,并且在实施心肺复苏时遵守诊疗规划没有过错,再次是秘于紧急协助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szgzfz.cn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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